沈阳中弘再生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返回首页 | 企业邮局 | 投资问答 | 投标招聘 | 客户留言 | English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
 
         
   
 
 
1、进入园区企业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各项优惠政策(财税[2004]153号)
2、进入园区企业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发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05]36号)。
3、进入园区的企业从产生税收之日起,奖励企业8年纯地方税种(全部留给地方的)收入,其它税种地
方留成部分前2年内100%返还,后3年50%返还作为工业发展基金支持。
4、进入园区所有企业,免除所有行政性收费。
5、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号);享
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
);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有关税收政策。
6、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7、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
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优惠政策。